商标使用_“MOORE-SOFI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7382199号“MOORE-SOFI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065号

       

      申请人:台州市康康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鲸狮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82199号“MOORE-SOF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会使消费者误认为地名。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该标志中“SOFIA”译为“索非亚”,系保加利亚首都的名称,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且申请商标整体亦未形成有别于该外国地名的含义。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