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局_“MANOLO BLAHNI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16861948号“MANOLO BLAHNI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869号

       

      申请人:马诺娄•布拉尼克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861948号“MANOLO BLAHNI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复审商标的真正所有人。申请人已对商标局引证的第1387094号“马诺罗·贝丽嘉 MANOLO&BLAHNI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诉讼申请,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复审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申请人简介、申请人获奖记录、媒体报道、商标信息、报刊杂志、照片、广告摘页、宣传单、产品手册等。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鞋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鞋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洪强
    苑雪梅
    侯明洋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