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2317574号“UNISINSIGH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596号
申请人:紫光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317574号“UNISINSIGH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828087号图形商标、第7833344号“梦三峡MENGSANXIA及图”商标、第16250332号图形商标、第19145179号“因赛INSIGHT”商标、第12503355号“UNIS及图”商标、第12197938号“UNIS”商标、第12573839号“优尼斯UNIS”商标、第22188002号“因赛集团INSIGHT”商标、第14260862号“UNIS及图”商标、第12246559号“INSIGHT”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在商标构成、读音等方面不同,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撤三相关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与引证商标四至十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十在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八、十均包含字母组合“INSIGHT”,与引证商标五至七、九均包含字母组合“UNIS”,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十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市场营销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四至十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十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四至十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