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_近似商标_“AESKUCARE FOOD INTOLERANC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276852号“AESKUCARE FOOD

    INTOLERANC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214号

       

      申请人:埃涅阿斯有限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76852号“AESKUCARE FOOD INTOLERAN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32153号“麦格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