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7447395号“莲华心LIANHUAXI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083号
申请人:上海莲华心如电子商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47395号“莲华心LIANHUAX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取自申请人企业名称,与佛教并不存在直接联系,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不会伤害宗教感情。故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莲华心LIANHUAXIN”为纯文字商标,该标志中“莲华心”为佛教术语,作为商标使用,易伤害宗教人士感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宜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