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巴布狗”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1533538号“小巴布狗”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11891号重审第0000001011号

       

      申请人: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融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泉州市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田南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11891号《关于第1533538号“小巴布狗”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354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我局和被申请人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75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争议商标原申请人福建晋江万泰盛鞋服有限公司(简称万泰盛公司)申请、注册了二百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在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后申请注册的“凯蒂猫”、“华伦天奴•米切尔 Valentiner•M CHEAL”、“超人奥特曼”、“万泰盛蜘蛛侠”、“哈罗姬蒂”、“DENOPO”等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或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且万泰盛公司在互联网上对其注册的部分商标进行了出售,主观上缺乏真实使用的意图。因此,万泰盛公司的行为不正当占用了公共资源,扰乱了商标正常注册秩序,争议商标属于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被申请人主张其对争议商标具有使用意图,并进行了真实、合法的使用。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审查争议商标是否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应根据争议商标的申请人即万泰盛公司的主观意图及其注册行为进行判断;其次被申请人名下亦申请、注册了一百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多件包含“BABUDOG”、“巴布豆”或“巴布狗”文字或图形的商标,以及“新佰伦传奇”、“钮巴伦嘉年华 NBLAND”、“哈罗凯蒂”等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且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申请、注册上述商标具有正当理由。因此,对于被申请人的前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此外,被申请人提出的其他上诉主张亦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结论正确。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经重新审理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的《商标法》。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争议商标原所有人及被申请人商标注册行为不当占用了公共资源、扰乱了商标正常注册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另,我局经重新审理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2014年5月1日起实施的《商标法》新增条款,依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申请人依据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评审请求应予以驳回。本案争议商标注册日为2001年3月7日,本案申请日为2017年5月9日,争议商标注册日据本案申请日已经超过五年时限。故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申请人请求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之评审理由,予以驳回。一、争议商标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因此,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二、考虑到申请人权益已通过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予以保护,本案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进行评述。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丽娜
    李娟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