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541727号“墨香语文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179号
申请人:壹佰加教育(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护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41727号“墨香语文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136810号“墨香”商标、第27410493号“墨香轩”商标、第4091022号“墨香轩”商标、第33346163号“墨香字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故该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流动图书馆;组织彩票发行”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墨香语文及图”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