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321526号“鹿角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323号
申请人:邱茂庭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诚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21526号“鹿角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经对第30945095号“鹿角巷THE ALLEY”商标、第30970216号“鹿角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提出异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第32975209号“梦陇·鹿角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品牌介绍;著作权登记证书;商标注册情况;媒体报道等。
经复审认为,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三现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