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747651号“BABY GUN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275号
申请人:斯平玛斯特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知寰亚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47651号“BABY GU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经对第23619927号“GU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认为,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