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247614号“莲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205号

       

      申请人:高新区浒关分区帕索卡贸易商行
      委托代理人:光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47614号“莲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4679946号“莲雾”商标期满未续展,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翟晶晶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