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006876号“金皇朝木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180号
申请人:姜志勇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咨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06876号“金皇朝木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30554657号“金皇朝”商标在驳回复审决定书中被决定予以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翟晶晶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