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2198161号“双人围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144号
申请人:公益财团法人日本双人围棋协会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198161号“双人围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803773号“双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主要使用在申请人创设的各类围棋赛事之上,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双人围棋的英文商标“PAIR GO”商标已在多个国家获准注册。申请人主动放弃复审商标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双人围棋“PAIR GO”介绍、申请人举办围棋大赛宣传手册、报道、申请人参与协办“庐阳志邦杯”中日韩三国围棋秩序册、申请人赞助围棋大会简介、“PAIR GO”商标在多个国家商标注册证、第35类上包括“围棋”的类似商标详情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放弃与引证商标相类似的商品“寻找赞助”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申请商标“双人围棋”使用在“广告”等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注册具有地域属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