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39323号“TAST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826号
申请人:BUZZFEED,INC.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39323号“TAST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99188号“TAS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英文“TASTY”,二者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发布以食物、烹饪、食谱和生活方式为特色的网络视频、文章和照片”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影片的制作,不包括广告片”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黄会芳
刘浩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