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7534596号“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343号

       

      申请人:上海蝉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微冠(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34596号“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84362号“纽博伦 NEWBOLO N及图”商标、第10487312号“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N及图”与引证商标一、二的“N及图”在字母组成、构图、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