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中企财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352686号“中企财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329号

       

      申请人:北京中企财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52686号“中企财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01555号“中企财富"商标、第13329320号“中企易贷”商标、第4329127号“中企人力 HR CHANNEL”商标、第10369006号“中企动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设计、构成要素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已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2019年10月27日第1669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被撤销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信息、金融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保险、金融服务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