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增大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544682号“增大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323号

       

      申请人:陈景彬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44682号“增大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301147号“曾大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汉字构成、整体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不会造成任何混淆与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具有当高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增大哥”用在指定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故在该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外的市场营销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