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588839号“洛克快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138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88839号“洛克快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70304号“洛克;LK”商标、第1457713号“洛克”商标、第1457714号“洛克”商标、第5291880号“洛克”商标、第30188804号“洛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经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已被我局驳回,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五在“计算机存储装置”等部分商品已被我局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