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薯功夫及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994994号“薯功夫及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638号

       

      申请人:新乡县贵军种植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94994号“薯功夫及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76992号、第17141474号、第746598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显著部分呼叫、整体含义、构图细节、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投入了实际使用,且在当地市场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商标实际使用图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