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图_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19060525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128号

       

      申请人:浙江浪花扑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精锐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武义万乐印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04日对第190605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中国风图形”作品相同,是对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抄袭。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公证书复印件;申请人扑克牌产品图片;在先裁定。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使用在扑克牌商品上,独创性很低,不能成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申请人并未提交该作品公开使用的有效证据。被申请人使用争议商标时间早于申请人著作权登记日期。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在先著作权。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页搜索信息公证书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2月2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8类“扑克牌”等商品上,经审查2017年3月7日予以核准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从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定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须考虑他人所述的作品(以下称涉案作品)是否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他人是否对涉案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系争商标与涉案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近似及系争商标所有人是否存在接触涉案作品的可能等因素。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作品登记证显示,中国风图形的著作权人为申请人,作品登记日期为2009年9月25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申请人主张著作权的中国风作品具有较强的独创性,争议商标图形与申请人中国风作品构图、表现形式高度近似,已构成实质性相似。申请人证据2扑克牌照片显示,申请人已将中国风作品印制在扑克牌的背面,而争议商标指定商品亦包含扑克牌商品。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与申请人中国风作品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已经构成对申请人作品的模仿和抄袭,损害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