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440912号“知行国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309号
申请人:青岛知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40912号“知行国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87798号“知行家居”商标、第26704468号“知行教育”商标、第26709134号“知行”商标、第33887139号“知行生煎 知行”商标、第3062615号“行知”商标、第4412888号“行知 书社”商标、第4412889号“行知 书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在构成、整体外观、具体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四流程状态截图、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营业执照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驳回通知书》已生效。引证商标二、三尚处于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六、七主要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五、六、七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职业介绍所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六、七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五、六、七相区分。引证商标二、三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影响。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