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美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220170号“美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137号

       

      申请人:骊住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20170号“美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34610号“美标”商标、第12992223号“美标”商标、第19808494A号“美标”商标、第29666981号“美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非金属阀(非机器部件);塑料水管阀;塑料排水阱(阀)”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仍为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三处于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引证商标四处于异议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放弃与引证商标一相类似的“非金属阀(非机器部件);塑料水管阀;塑料排水阱(阀)”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在“非金属阀(非机器部件);塑料水管阀;塑料排水阱(阀)”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不再评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两商标指定使用在“镜子(玻璃镜)”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四是否有效对本案不产生实质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