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21100473号“韵藏天下”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125号
申请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铭智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贵州山水之间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贵州熠诚宏酒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04日对第21100473号“韵藏天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第17428279号 “韵藏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被申请人未经授权,擅自注册申请人商标,侵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发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品牌来源;市场推广情况;产品图片;宣传页;展会照片及产品宣传图;宣传媒体报道;品牌荣誉;纳税申报表;申请人与习韵公司签订的《经销协议》;习韵公司与被申请人签订的《韵藏天下经销合同》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贵州熠诚宏酒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25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5类商品上,经审查在“人用药、中药成药、净化剂、卫生巾、药酒”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被提出异议,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核准注册日期为2019年1月14日。2019年6月6日,争议商标经核准转让至贵州山水之间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规定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鉴于本案引证商标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故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主张,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予以审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人在本案提交了其与贵州习韵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经销协议》,贵州习韵技术有限公司与贵州熠诚宏酒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习酒经销合同》,用以证明其与原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但申请人所提交的合同均未涉及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中药成药、净化剂、卫生巾、药酒”商品或与之相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规定主要适用于所使用的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其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