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9328088号“EHdier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124号
申请人: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乐清市海玺电气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04日对第9328088号“EHdier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第4534751号“Hai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宣传使用,具有极高知名度,申请人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三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其注册易损害申请人利益。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534749号“Hai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56818号“Hai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竞争者,理应知晓申请人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商标的恶意抢注。被申请人以非法目的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绝大多数都是恶意摹仿他人知名商标,这类行为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销售的带有争议商标的产品图片;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提的民事起诉状及案件受理通知书;商标受保护记录;媒体报道。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4月12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电器插头”等商品上,经审查2012年4月28日予以核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交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在第11类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2年4月28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日期为2012年4月28日,申请人提出本案无效宣告的申请日期为2019年03月04日,已超过五年期限,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之主张的申请,我局予以驳回。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主张,为2013年《商标法》所涉及条款,不能作为审理争议商标的法律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九条为总括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依据。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人在本案仅提交了一份1995年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用以证明其商标的知名度,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2011年4月12日前,其商标仍为公众熟知的商标。且本案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商品具有一定差异,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致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其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此外,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上述条款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