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LI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410712号“LI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243号

       

      申请人:深圳爱凡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恒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10712号“LI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635648号“淘必速  EXPRESS DELIVERY TO 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元素、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版权登记证书、引证商标所有人的百度百科页、引证商标所有人的商标申请情况、申请人阿里巴巴店铺中电子烟产品销售页、产品照片、产品包装设计图稿、参展照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主要识别部分在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二者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通常也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