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1602164号“亚洲电缆 Asia Cabl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774号
申请人:亚洲电器电缆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602164号“亚洲电缆 Asia Cab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79929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已无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872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23038号商标、第1537227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