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4107996号“乡村大盘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831号
申请人:程会丽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07996号“乡村大盘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引证的第33901223号“乡村苦笋鸡及图”商标、第22484287号“乡村大院”商标、第17096980号“乡村大锅台及图”商标、第23440657号“乡村大掌柜及图”商标、第7857213号“乡村石锅土鸡煲及图”商标、第4601989号“乡村大花碗”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驳回复审中,引证商标六期满未续展。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被驳回,引证商标六因期满未续展,现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一、六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的主要认读文字均为“乡村”,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饭店、幼儿园、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黄会芳
刘浩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