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不凡琴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7128949号“不凡琴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241号

       

      申请人:武汉不凡琴筝雅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华中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28949号“不凡琴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17187号“不凡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尚处于撤销案件审理中,但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