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728003 - 商评字[2020]第0000048633号 - 申请人:宁波皓晶电子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72800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633号

       

      申请人:宁波皓晶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汇诚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280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68392号、第7927368号、第23752442号、第3008692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图形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明确放弃“0907、0920、0922”群组商品项目,故引证商标一、二、四已不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0907、0920、0922”群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群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我局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问题进行评述。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配电箱(电);电开关;控制板(电);继电器(电);逆变器(电);传感器;稳压电源”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三极管;发光二极管(LED)”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图形构成要素、外观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