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7245656号“子武限 ZIWUXIAN MARTIAL
ARTS FIGHTING CLUB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236号
申请人:江苏子武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天一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45656号“子武限 ZIWUXIAN MARTIAL ARTS FIGHTING CLU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879159号图形商标、第87750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商标创意、整体视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较强的显著性。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其场地照片、申请人学员训练照片、活动赛事照片、活动海报、荣誉奖牌照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元素组成、呼叫等方面不同,上述商标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通常也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