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005261号“国诚永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631号
申请人:国诚永隆(北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05261号“国诚永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202886号、第3008058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呼叫、视觉中心、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推广,在销售服务区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不与任何商标存在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获得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图形构成要素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