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439428 - 商评字[2020]第0000056549号 - 申请人:如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3439428号“如意快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549号

       

      申请人:如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39428号“如意快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9953号“如意”商标、第19035047号“如意投”商标、第10967040号“如意贷”商标、申请在先的第25747016号“如意钱袋”商标、申请在先的第31527791号“如意地产用”商标、第6284566号“如意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六正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审查程序中。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保险经纪;不动产管理;公寓管理;海关金融经纪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保险经纪;不动产管理;公寓管理;海关金融经纪服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保险经纪;不动产管理;公寓管理;海关金融经纪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