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2742709号“HAOJI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420号
申请人:浩鲸云计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金陵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42709号“HAOJ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42432号“豪景haoj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541818号“好景HAOJ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申请在先的第32601206号“豪净H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490177号“HAOJING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915316号“HAOJI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915319号“HAOJI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1292669号“HAOJI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四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资料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四均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商品电子标签;传感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五、六、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商品电子标签;传感器”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五、六、七已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五、六、七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HAOJING”与引证商标二、五、六、七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上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五、六、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二、五、六、七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商品电子标签;传感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