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木渎石家饭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3049059号“木渎石家饭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416号

       

      申请人:苏州新高乐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49059号“木渎石家饭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871244号“木渎石家”商标(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自助餐馆”经我局裁定予以无效宣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