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29689483号“奥秘地铁逃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299号
申请人:北京震宇翱翔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联兴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689483号“奥秘地铁逃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56257号“奥秘课堂AOOMI”商标、第17644295A号“秘奥喵科学喵~奇妙的旅行开始了MIAO”商标、第15071918号“奥秘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三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三决定书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表演制作;娱乐;演出;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提供娱乐设施;提供卡拉OK服务;夜总会;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服务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游戏器具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游戏器具出租”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游戏器具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