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0807147号“COLLEGEFINDM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414号
申请人:科里马克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807147号“COLLEGEFIND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COLLEGE ”只是申请商标中的一部分,申请人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是与“COLLEGE ”大学相关的,申请商标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引起公众对产品、服务的特点产生误认。申请人是一家美国大学在线申请及咨询平台公司,申请商标已在中国经过大量的使用,不会造成误认,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宣传资料、宣传页等证据。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可译为“大学发现我”,指定使用在“提供教育信息”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并于2019年9月5日向申请人寄送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相应意见。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可译为“大学发现我”,指定使用在“提供教育信息”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