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帮帮帮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29989055号“帮帮帮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135号

       

      申请人:中山帮帮帮照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989055号“帮帮帮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09352号“邦邦帮”商标、第5096568号“帮帮网”商标、第29916848号“AI 帮帮”商标、第8690555号“帮帮贷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驳回,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张贴广告;户外广告;广告;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商业信息代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电话市场营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