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田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7075520号“田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381号

       

      申请人:田靡制面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75520号“田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31494052号“田靡制面”商标、第30194364号“田靡”商标、第30211208号“田靡”商标、第30216054号“田靡”商标、第35530979号“田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已归于申请人名下,不存在权利冲突。第35850573号“田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属于同一个法律主体,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调味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调味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咖啡;茶;茶饮料;糖;糖;甜食(糖果);食品用糖蜜;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面粉;面条;荞麦面条;乌冬面;挂面”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茶;茶饮料;糖;糖;甜食(糖果);食品用糖蜜;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面粉;面条;荞麦面条;乌冬面;挂面”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