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ELEC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818639号“ELEC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377号

       

      申请人:深圳市美电中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18639号“ELEC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24075743号“E-LEM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久后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第34722081号“ELE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是否转让成功,不影响本案结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