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26226908号“考拉工厂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404号
申请人:网易无尾熊(杭州)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226908号“考拉工厂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引证商标第15915893A号“考拉海购”商标、第16440744A号“考拉海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五)将转让给申请人。请暂缓审理。申请商标与第10575350号“考拉网”商标、第12948959号“考拉课堂”商标、第10575367号“考拉商城”商标、第25878411号“3KOALAS KITCHEN 考拉厨房”商标、第24792606号“考拉商城 KOALA MA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六、七)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转让申请书;公司介绍;排名的报告和新闻报道等(光盘)。
经审理查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属于同一个法律主体,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二、六、七现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作和人员的安排”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演员的商业管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
另,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通过电子手段展示商品和服务以便于电视购物和居家购物;广告;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商业信息;民意测验;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通过电子手段展示商品和服务以便于电视购物和居家购物;广告;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商业信息;民意测验;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会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