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28209163号“淘小生”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460号
申请人:商丘市淘小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隆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平彩珍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31日对第28209163号“淘小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系采取了不正当手段,其申请注册了大量与其他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且申请人通过查询发现,被申请人将商标标价销售。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主观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
2、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或字号的相关证据材料;
3、被申请人通过好标网等平台销售其名下商标的信息打印页;
4、在先决定书、裁定书。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0日申请注册,2019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家禽(非活);鱼制食品”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除本案争议商标以外,被申请人还在第5类、第10类、第21类、第29类、第43类等类别上申请注册了60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澳优全”、“ROBY”、“梦洁丝”、“凯力士KAILISHI及图”、“多邦生活”、“周卤鸭”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该条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2,除本案争议商标以外,被申请人还在第5类、第10类、第21类、第29类、第43类等类别上申请注册了60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澳优全”、“ROBY”、“梦洁丝”、“凯力士KAILISHI及图”、“多邦生活”、“周卤鸭”等多件与他人在先知名品牌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其中部分已被驳回或予以宣告无效。且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显示,被申请人在网络上公开出售其名下注册商标,在案亦未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其行为难谓正当。综上,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其注册行为不仅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