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局_“六福典雅DIAMART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1643603号“六福典雅DIAMART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354号

       

      申请人:六福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郑秀桔
      委托代理人:台州国邦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11日对第1643603号“六福典雅DIAMART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及质证理由:申请人是中国内地及香港的主要珠宝零售商之一,经过多年对“六福”、“六福珠宝”系列商标进行宣传和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944398号“六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于2012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申请人“六福”品牌在珠宝领域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抄袭、摹仿申请人“六福”系列商标的故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注册情形。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另,已有诸多与本案情况类似的案件得到了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支持。恳请本案认定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档案;
      2、申请人店铺照片;
      3、2008-2016年期间六福集团企业年报;
      4、2008-2016年申请人“六福”品牌荣誉证书及奖杯照片;
      5、申请人驰名商标批复及推荐信;
      6、申请人“六福”品牌相关广告宣传国图检索报告、“六福”品牌广告项目清单、杂志简报;
      7、申请人“六福”品牌媒体报道;
      8、申请人参加社会活动照片;
      9、被申请人及关联企业信息查询及香港经营场所查询;
      10、被申请人微信公众号及官网的内容涉嫌虚假宣传;
      11、申请人投诉六福典雅网站侵权及回复函
      12、其他裁定书、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经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充分增加了注册的显著特征及独创性。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与石狮市六福典雅行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许可合同;
      2、被申请人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发票;
      3、被申请人开具的收款收据;
      4、争议商标被许可人的荣誉证书;
      5、被申请人及被许可人在各类报纸广告及宣传资料。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福建省石狮市六福典雅行贸易有限公司于2000年04月03日申请注册,商标局于2001年09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推销(替他人)服务上,2002年7月经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宝石、贵重金饰品(首饰)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引证商标于2012年12月被商标局确认在第14类“宝石、贵重金饰品(首饰)、贵重金属及其合金”商品上被相关公众所熟知。
      4、经查国家企业信息信息公示系统得知,被申请人郑秀桔名下拥有石狮市六福典雅行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市金大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晋江罗山六福雅典珠宝百货店(已注销)等公司。上述公司均为从事珠宝首饰销售的企业。
      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六福典雅珠宝国际集团”在第14类、第25类、35类上注册多枚“六福典雅“系列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
      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在2001年《商标法》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依据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争议商标于2001年09月28日核准注册,申请人于2019年04月11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人提出请求无效宣告争议商标的时间已超过法定的五年期限。故我局针对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提出的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请求予以驳回。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且具有恶意注册情形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以下就本案是否属于上述条款中所指的“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之情形进行审查。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及审理事实3可知,申请人对引证商标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在第14类宝石、贵重金饰品(首饰)、贵重金属及其合金商品上可以确认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中文部分“六福典雅”与引证商标“六福”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含义上高度近似,已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且根据审理查明4可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在第14类、第25类、35类上注册多枚“六福典雅”系列商标。同时还成立了六福典雅珠宝国际集团、石狮市六福典雅行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市金大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晋江罗山六福雅典珠宝百货店(已注销)。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的相关行业从业者,对申请人“六福”系列商标理应知晓,其注册争议商标主观恶意明显,故本案不受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五年期限限制。争议商标在推销(替他人)服务上的注册和使用,不正当地利用了申请人商标的市场声誉,从而削弱申请人商标在消费者中已经形成的显著特征,损害申请人的利益。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指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之情形。
      关于争议商标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已经适用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修改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指商标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情形;修改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规定,并以此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201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