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7549982号“焕真魔盒”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833号
申请人:北京齐乐无穷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49982号“焕真魔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454379号“焕真魔方”商标、第30835906号“焕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进行注册并使用申请商标,且已出具《商标共存协议》原件。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提交了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的商标共存协议,我局予以认可。又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上有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