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477552号“邦尼 BON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721号
申请人:邦尼工贸(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5477552号“邦尼 BON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6712号商标、第8612328号商标、第9794903号商标、第1198070号商标、第1431114号商标、第1431116号商标、第27301737号商标、第33250550号商标、第302104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十)相类似的“炉用耐火材料(电炉瓷盘)、涂层(建筑材料)”的商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24284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除“炉用耐火材料(电炉瓷盘)、涂层(建筑材料)”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九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