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LINKWIZ”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7369006号“LINKWIZ”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846号

       

      申请人:凌威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怡丰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69006号“LINKWIZ”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23129号“力科威尔 LINKWIL”商标、第15423140号“力科威尔 LINKWIL”商标、第15359029号“LINK W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不会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及误认。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商标信息、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英文部分“INKWIL”、引证商标三在呼叫、构成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