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SENTR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0494号“SENTR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885号

       

      申请人:NOVATE MEDICAL LIMITED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0494号“SENT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46938号“欣美瑞 SENMRY”商标、第25288891号“胜劝医疗 SENTU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可以区分,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其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SENTRY释义、申请人介绍、引证商标一商标档案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止到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合法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英文部分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