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10947057号“益生源 YSY
GREENPOLLUTION-FRE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464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东营市垦利区瑞翔家禽养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驰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程昭
申请人因第10947057号“益生源 YSY GREENPOLLUTION-FRE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3090号决定,于2019年07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5年9月27日至2018年9月26日(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复审商标一直有进行有效的商业使用,且复审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简介;
2.荣誉证书;
3.产品图片、超市销售图片;
4.买卖合同与销售合同;
5.发票;
6.检测报告及抽样工作单;
7.产品授权书、网络专卖授权书;
8.网站及微信平台上的宣传使用;
9.申请人获得条码系统成员资格。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垦利县瑞翔家禽养殖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21日申请注册,2013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鱼(非活)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垦利县瑞翔家禽养殖有限公司变更为东营市垦利区瑞翔家禽养殖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复审商标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18年9月27日被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鱼(非活)等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显示了商标标识与形成时间,结合其他在案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鸡蛋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蛋粉、咸蛋、蛋商品与前述复审商标使用的鸡蛋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蛋粉、咸蛋、蛋商品上复审商标予以维持。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鱼(非活)等其余商品,故在鱼(非活)等其余商品上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蛋粉、咸蛋、蛋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