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国际注册第1320547号“MARIE
ANTOINETT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474号
申请人:沈生根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华佳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TEMPTING BRANDS NETHERLANDS B.V.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04日对第1320547号“MARIE ANTOINETT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第25类上的第4649766号“ANTOINET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档案;在先裁定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原创的商标标识,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具有极强的显著性,是被申请人智力成果的结晶。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分明显,共存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与误认,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转让至意大利普拉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正在与前述公司协商撤回该无效宣告请求。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坚持无效宣告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中阐述的观点,请求以正常程序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5月2日获得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6年5月2日。
2、引证商标由沈生根330123551022091于2005年5月11日申请注册,于2009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经续展有效期至2029年6月27日。2019年7月20日,引证商标转让至意大利普拉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已转让至意大利普拉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不是引证商标的的所有人,亦不是利害关系人,故申请人主张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体资格不适,该申请我局予以驳回。
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本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如商号权、著作权等。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了申请人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亦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争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未注册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