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3226542号“珊瑚科技 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192号
申请人:北京耶哥蕊特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26542号“珊瑚科技 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490169号“牧高笛 MOBI GARDEN”商标、第17405379号“雅美亚”商标、第23309012号“珊瑚艺术骨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