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98121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908号
申请人:深圳市宏泰品牌运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致千衍(厦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812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062989号“大叻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传播策略咨询;市场分析;公共关系;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演员的商业管理;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广告”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张静
孙萍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