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图_近似商标_“B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650008号“B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154号

       

      申请人:广州玻思韬控释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50008号“B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且具有显著性的商标,与第21735357号“B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图要素、构图风格不同,不构成近似。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B 及图”与引证商标图形“B 及图”在表现手法、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培训和教学;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组织肿瘤学领域的专家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会议;主持肿瘤学研讨会;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安排和组织大会;安排和组织教育会议”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学校教育服务;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大会”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3月23日